兰州晨报3月9日报道,研究生郭某因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被兰州大学开除学籍。事后,郭某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记者3月7日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郭某的申诉,称兰州大学做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并无明显不当。 。
初审显示,郭某为兰州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3年以第二作者身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两篇论文。同年12月12日,兰州大学收到主办方联合提交的《严重论文造假举报函》。兰州大学对举报事件展开调查。次年1月10日,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作出调查处理意见,经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城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郭某声称兰州大学仅适用《标准》而未援引上位法律对其进行处罚的说法不充分。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
二审中,兰州中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兰州大学有权处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时,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纪律相一致。”违纪行为的性质与过失的严重程度相称。 “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开除学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开除学籍的情形。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对学生开除学籍的通知》。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部发〔2009〕3号,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存在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兰州大学制定的《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是在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其内容不违反立法精神。更高级别的法律。
据此,兰州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