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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在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

一、大学生资助政策

普通高校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报销、勤工俭学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助等多种方式的资助政策体系。 、学费减免等,并同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中央财政资助设立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学生,每名学生每年奖学金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教育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品行优良,学习成绩良好,家庭经济困难。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覆盖范围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院校和第二学士学位)总数的3%,资助金额为5000元每个学生每年。同一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

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高专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生活费用。国家奖学金平均覆盖面约占全国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高专和第二学士学位)总数的20%左右。全国平均每名学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教育专业学生,不再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全国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调。贷款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承办国家助学贷款,建立了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部(高校)将向经办银行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学生无需申请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时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学生申请地点和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种模式:校园内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通过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年可申请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生可以根据毕业后就业和收入情况选择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本付息的时间,并在六年内偿还贷款本息。

2、学生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助学管理机构(部分地区)提出贷款申请。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历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对于在校生,修业期限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修业年限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还贷期限相应缩短。宽限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宽限期结束后,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每年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退役军人教育经费

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退役满一年的个体户退役军人,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全日制普通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根据个人情况有自主创业资格。向政府申请教育补贴。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生活补助;第三,其他奖学金、助学金。学费补贴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中央财政对退役军人学员缴纳的学费原则上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大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偏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年限超过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返还。年(含)。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者较高者实施补偿或报销。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每年6000元以上的,每年按6000元予以补偿或报销。年度补偿或补偿总额的1/3分三年支付。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报销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实施。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贷款报销和学费补助

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所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学习期间产生的利息实行一次性补偿或报销。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所缴纳的学费或在校期间领取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报销。 。赔偿或者报销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对退休后返校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行学费资助。学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补助。实际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学费补贴。

(八)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在校内固定岗位参加勤工俭学工作时,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小时工作时间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波动。学生在校内临时工勤工助学时,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8元。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就业协议。

(九)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国家对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大学和西南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贴。

(10) 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特殊家庭子女,实行免学费政策。关心。具体减免措施由学校制定。

(十一)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障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于入学且无力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将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提供资助。

(12)其他

各大学利用自有资金、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并为遇到暂时困难的学生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2.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免学费、在职实习等为补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奖学金,对象为所有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生、农村户籍学生、县城非农业户籍学生以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1500元。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中等职业学校。

(2)全国免学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业相关专业学生(艺术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以及农业相关专业三年级学生和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费。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学费确定。对符合政府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条件的一年级、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免学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同类型、同专业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经费由中央按每名学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按比例向地方拨付。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地区、比例确定:西部地区确定25%; 15%确定在中部地区;东部地区确定5%。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地区所有农村户籍学生享受免费学费。

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地区、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城镇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确定为城镇在校学生的10%;东部地区确定为城镇在校学生的5%。

(三)在职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生活费用。

(四)奖学金

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中职学生定向奖学金。

(5) 学校学费减免等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将不少于营业收入的5%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困补助。

(六)其他形式的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三、普通高中生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奖学金为主体、学校学费减免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奖学金,资助普通高中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平均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人民币-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个等级。资助覆盖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10%,中部地区20%,西部地区30%。地方政府在确定资金覆盖范围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向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2) 学校学费减免等

普通高中要足额提取营业收入的3%~5%作为学费减免资金,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对特殊困难给予补助。

(三)社会捐款支教

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普通高中设立奖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对农村学生和城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材。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实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免收学杂费

国家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的学杂费。

(二)免费教材

国家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实行回收制度。农村学生免费国家课程教科书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和城市低保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寄宿生生活补助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贴。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5元(按每年250天计算)。中央财政按所需资金的50%给予奖励补贴,地方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4)营养改善计划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国家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按学生全年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学前教育补助政策

按照“地方优先、中央补助”的原则,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补助制度,地方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残儿童给予财政资助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孩子们得到支持。幼儿园提取营业收入的3%-5%用于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及学前教育。中央财政根据地方资金政策、资金投入、实施效果等因素给予奖励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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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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