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相关业务的通知
关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发改委财发[2018]277号
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军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改革编制办公室办公厅,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国发〔国发〕2015〕33号)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现就相关业务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经营,他们需要尽快更换牌照。
2.自2018年6月30日起,不加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和登记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将停止使用。 ,改用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审批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3.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在信息系统中分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与原管理代码建立映射关系。
四、2020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机构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军队机构现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后,可凭该证书办理相关业务由上级管理单位(处级以上)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满后,县级农业部门可以发证办理相关业务。
5、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政府部门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照规定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当到统一的社会机构查验其证件。信用代码。各地、各部门开展其他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识别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时,应当采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尚未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六、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简化流程、便利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审查修改法人、非法人组织原管理机构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审查的相关规定。 ,切实为各类法人和非法人实体提供服务。组织并提供良好服务。同时,各代码申请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换信息系统中原有的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建立映射关系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7、请各地登记管理部门(或审批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代码转换和许可证换发要求,并加快速度加快法人登记流程。与非法人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许可证,统筹推进涉企许可证“多证合一”改革。
八、请各地质检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归还、核对、更正工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主动公开、共享、交换、推送校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保障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有效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相关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十、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的同时,支持境内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申请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开展相应的推广落实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8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