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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校编制确定学校近年招生计划,按省、专业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和社会公布隶属中央政府),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学校本科招生申请指南等。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招生部门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山东、北京、湖南、湖北、浙江、河南、河北、江苏、江西、陕西、山西、宁夏、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海南、安徽、四川、天津、广东、重庆、甘肃、青海、西藏等省市和港澳台地区招收普通本科生。
入场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络招生。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高教办的有关规定按比例提高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和商务英语两大外语要求是英语;食品质量与安全(中英合作)、土地资源管理(中英合作)、动物科学(中美合作)均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其他专业不限制考试语言。
第十八条 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或减分项目,学校承认考生拥有的全部加分中的最高加分,最高为不超过20点。此奖励积分适用于文件提交和主要分类。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平行志愿者实行省批次。除不符合重大调整、体检限制、选科不一致等特殊原因外,已提交申请的考生不予退学;对于非平行志愿者,优先录取考生。当志愿学生人数不足时,将从后来志愿的考生中依次录取最优秀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选择”的原则,即按照申请分数(含政策加分)、录取专业(类别)从高到低排序进入该项目的考生)按照所选专业(类别)的先后顺序确定。 ,各专业(类别)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异。当考生提交的成绩不能满足专业(类别)偏好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则根据考生提交的成绩从高到低调整至招生计划中有空缺的专业;如果考生不符合专业要求且不遵守专业调整或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您的申请将被撤回。
对于提交成绩相同的考生,生源地有规定排名确定原则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排名确定原则没有规定的,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依次录取;理工科类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2、对部分实行高考选修科目的试点省份,学校执行该省我校公布的科目选修要求及该省招生考试机关的相关录取规定。
3、学校对内蒙古考生的录取规则“专业明确”。
第二十二条 特殊类别专业录取规则
1、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和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以及学校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等文件进行。
2、山东省艺术、音乐、体育类专业采用山东省艺术、音乐、体育统一考试成绩,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按照综合分类分相应批次录取。教育部。高级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经教育部批准,山东农业大学开办中德合作办学(许可证号:MOE37DEA02DNR20030057O)。招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三个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第四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考核的学生将赴德国学习一年。毕业生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山东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德国埃森应用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士学位证书。创办中英合作学校(批准号:MOE37UK2A20121342N)。招生专业为土地资源管理本科专业。学校教育为期四年。毕业生完成学业并通过考核,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英国皇家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经教育部批准,山东农业大学开办中英合作办学(批准文号:MOE37GB2A20101007N)。招生专业为食品质量与安全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毕业生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授予山东农业大学本科学位。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开设中美合作学校(批准文号:MOE37US2A20181953N)。招生专业为动物科学。学校教育为期四年。毕业生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授予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专业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山东农业大学启动校企合作项目。招生专业为商务英语(校企合作,与山东省在线商务教育科技集团合作),学制四年。毕业生完成学业并考核合格,颁发山东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后,学校负责发出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收费、退款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退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励、就学、助学、补贴、贷款、免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山东农业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山东农业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科生,提前修完学分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农业大学。
其他
第三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请广大考生及家长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此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农业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