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青岛科技大学发布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定。以下为招生章程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确保青岛科技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意见部门、新闻媒体、候选人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名: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9号
四方校区: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高密校区: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
是一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公立高等院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等规定渠道及时公布,并按时报省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外语要求:
英语专业仅招收统一考试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动画(中英合作办学)专业推荐语言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二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通过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要求: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采用计算机化远程在线招生方式开展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省招生监管”的招生制度。公平、公正、公开,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在德、智、体、美等素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参照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省招生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招生最低控制线和当地学生的情况,按照学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要求确定升学比例位于。
2、学校按照各省份自愿设置和备案原则招生。对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备案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受理备案。若首次提交志愿的考生人数不足,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招收考生;实行并行志愿的省份,招生按照“选择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向第一志愿学校申请的考生将首先被录取。如果第一志愿的考生人数不足,则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类比。
3、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进入高年级的考生将按照“专业选拔清分”方式录取。各专业选拔不存在分差,即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考生予以录取。专业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安排,不会有较大差异。同一专业偏好内,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不能满足职业愿望、不服从专业调整的,予以退出。内蒙古的录取规则是“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优先顺序录取”。
4、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对选考科目有规定的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拟选科目应当与所申请专业要求相匹配,并执行本省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该文件规定择优录取。按专业组选拔申请人的省市,同一专业组内的专业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安排。
5、学校认可省招生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发布的关于提高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的政策规定,但最高分数不得超过20分。
6、申请成绩相同时,生源地规定排名确定原则的,排名高者优先;若无排名确定原则,则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名,理科类相应排名。各类别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排名,成绩最高者优先。当各科成绩相同时,将根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入场规则:
一、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按省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原则:
采用相关省份统一考试(联考)成绩,按照考生专业统一考试(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较高者优先。 WHO。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与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排名按照普通文理科高考成绩(含送卷成绩)制定的排名原则按学生所在的省份和城市;如果学生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文化成绩排名原则,文科学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名。综合文科(不分文理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名。
2.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
拟录取的考生中,按照山东省艺术设计专业综合成绩优先,按照自愿原则择优录取。
3、音乐类专业按照山东省统一考试成绩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在晋级并达到招生专业规定的歌唱或乐器专业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专业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四、山东省外音乐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原则如下:
报考且符合招生专业规定的歌唱或乐器专业的考生中,采用相关省份统一考试(联考)成绩,按照入学成绩录取从高分到低分;入学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较高的学生,若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仍相同,则优先录取按照学生所在省、市制定的普通文理科高考成绩(含提交成绩)排名原则排序;如果学生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按照文化成绩排名原则,艺术、文学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名。综合艺术(不分文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名。
第十七条 体育专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山东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进入年级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综合成绩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成绩相同的,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疆班等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入学时和入学后必须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发现考生患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收费、退款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执行〔2023〕559号)。退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补、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执行。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个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授予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权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7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冒用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