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我国相关企业设立付费自习室3600余家;近日,“付费自习室下沉县城”引发热议。议论当然会产生争议,争议一定有焦点,何况是热议;现实问题是,“付费自习室下沉县城”热议的焦点是什么?
“付费自习室下沉县城”热议的焦点
2017年,国家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服务内容之一,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本法还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问题是,公共图书馆开放的时间能否改变“朝九晚五”的作息时间?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多数为事业编制,图书馆要求编制人员加班,或者“错峰”工作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困难;2017年,国家也颁布了《民法总则》,《公共图书馆法》于同年公布,两法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民法总则》规定了四个特别法人,特别法人工作人员的编制不一定是机关,或者事业编制,例如,机关特别法人等;多数法律人认为特别机关法人为现有的国家机关。国家与社会倘若广义理解机关特别法人等,公共图书馆可以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重要作用。
从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实践来看,《公共图书馆法》的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图书馆的布局,例如,多数村(社区)设立的图书室仅仅是一个阅览室等,否则,企业设立付费自习室没有空间。除了工作人员的编制外,公共图书馆、图书室的设立还存在什么争议焦点?
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的内容包括自习室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数字公共图书馆,例如,本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少法律人便以《著作权法》中的计算机软件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阻止。
计算机软件出租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阻碍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例如,经典英语教材《新概念》作为图书可以进入公共图书馆供公众免费阅读,但《新概念》作为数字图书却不能被图书馆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
《公共图书馆法》的特别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了数字公共图书馆的设立问题,由于少数法律人的不当解释事实上阻碍了数字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国家与社会,特别是法律人需要思考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出租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数字图书不是计算机软件本身。问题是,文字作品转化为数字图书的性质又是如何?文字等作品转化为数字的过程与翻译类似,所不同的数字图书翻译成为计算机语言。
翻译权并不是独立性的权利,例如,《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通过上述分析,公众可以得出结论,翻译法律、法规,或者翻译已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当然得受本法保护。例如,《新概念》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不因相关人员将《新概念》图书“翻译”成数字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数字图书不是软件本身,而是计算机软件的处理过程。公共数字图书馆即便根据《著作权法》也可以依法设立,不少法律人员阻止公共数字图书馆的设立没有法律根据。
数字图书的性质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性质相同,所不同的是,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目前,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合二为一”,例如,电视台节目已设置了“回看”功能等。公共数字图书馆事实上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电子图书可以单独播放等。
著作等知识产权当然要受到尊重,并依法予以保护;但国家与社会需要正当解释数字图书,例如,《古文观止》《三字经》等作品转化为数字图书而予以保护,至少不利于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现有技术开发数字图书并不困难,特别机关法人难道不能开发吗?
自习室既然是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的项目之一,“付费自习室下沉县城”的争议不能不说又是地方政府不作为的表现;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注意到《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难道不是公共图书馆设立的内容之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