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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doc,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事业发展、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事业发展、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加强教学科研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和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学科研设备是我校用于教学科研的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单价在200元(含200元)到500元之间且耐用期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设备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单价小于200元,且成套装备在一个实验实训室的设备,整套设备总价大于500元的,可整体作为一个套装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此外,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或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教学科研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第三条 凡学校购置的,校外赠送的、调(并)入的和自制的教学科研设备,产权均属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入账,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第四条 教学科研设备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无论投资多少,都要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对管理工作中有贡献和有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作风不良者给予批评教育乃至严肃处理。第五条 建立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管理系统,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分别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的使用管理等全面领导工作;财务处(招标办)负责设备的采购招标工作;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设备台帐的管理;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教学科研设备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本院的实验实训中心,由分管院长负责或明确专人负责所属设备的日常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各研究所应有专人负责本所的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按教学需要,可成立多个实验实训室,每个实验实训室明确专人(或兼职)负责管理工作;各相应教研室负责教学设备的使用安排及日常维护工作;设备管理者和操作者对所管理和操作的设备负全面责任。第二章 计 划第六条 各教研室主任协助专业负责人,根据教学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相应专业的教学设备购置计划。二级学院负责初审,教务处负责汇总及终审;科研设备由各研究所向科研处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科研处负责审核、汇总。教务处、科研处向分管校长上报汇总情况,分管校长提交学校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处(招标办)、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原则上学校不接受设备的临时购置申请,如因特殊需要,在学校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按上述流程提出申请。第七条 各学院提报教学设备购置计划时,必须将所需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生产厂家和预计价格填写清楚,必须适合我校教学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 购 置第八条 设备的采购由财务处(招标办)归口管理,使用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所)派人协同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采购制度执行,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九条 自制或由学校制作的设备,必须纳入当年教学设备计划,且应具备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说明书,由所属学院或研究所报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对于分期购置或研制的教学科研设备,必须有总体设计、分批实施方案及性能参数指标等文件,并列入学校当年的设备添置计划内。第十一条 购入(或自制、工厂加工)的设备必须由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二级学院或经二级学院指定的教研室、研究所)及时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型号、规格是否与计划相符;2.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教学要求;3.技术资料和附件是否齐全;4.通常应进行校验或试运转。如验收不合格应在三天内由采购部门(人员)与供货或承运单位联系,挽回损失。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必须在设备验收合格后进行,费用报销应由经办人提出,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初审签字,并按规定逐级审批。分期购置或研制的设备可按总体设计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上述手续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要加强采购管理,加强审计和监察工作,采购与验收人员要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 管 理第十四条 所有教学科研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帐卡制度。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设备一、二级分类帐,分户立帐立卡,并进行信息化管理。各学院、研究所要按学校设备总帐格式建立分户帐,各实验实训中心也应记好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帐,保持帐、卡、物相符。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按原价入帐,不含运杂费和管理费。但下列情况其原值规定为:1.因改制增加其部件,则按增加部件的价值增加其原值;2.成套设备因减少其部件,则按其减少部件的价值减少其原值;3.大中修理费和维修费均不增加其原值。教学设备原值增减应与财务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保持帐帐相符。第十六条 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含兼职)应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含兼职)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设备的移交手续,不得将帐、卡、技术资料等丢失或私自带走,因此而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人员(含兼职)应根据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腐蚀、防变形等防护工作,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的性能和精度,使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的状态。

大型精密设备应有验收、安装和调试记录,应有保管、使用、检修和事故等记录。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按照学校领导的决定对各使用部门的教学设备有权进行统一调配。各使用部门之间不经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校长同意不得擅自调动设备,经领导同意调动的设备,必须经教务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后方能执行调动。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对所管设备应经常检查,以防丢失,至少每学期对帐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学年末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一次仪器设备台帐,由教务处按规定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设备转作生产使用或生产设备转作教学科研使用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教务处(科研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后实施,并报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设备使用部门变更手续。第五章 使 用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在使用设备之前,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否则,因使用设备不当酿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必须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在学生使用设备之前应进行讲解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含兼职)有权制止其使用设备;如已造成设备损坏,应按责任事故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还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保持设备及其场所的整洁和良好的工作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使用设备之前应检查其状态是否完好,并做好准备工作,使用后应进行检查、整理、清洁、复原等工作。所有设备的使用要有使用记录。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理的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含兼职)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调换设备。第二十五条 设备一般不得借给个人用于非教学科研工作。校内各单位借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均需办理登记、交接和共同验收手续。借方使用中损坏设备,由借方负责修理或赔偿,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借出。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长批准,在保证不损坏、不影响性能精度的前提下办理借用手续,商定归还时间,并报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借出和归还时学校和借方应共同对设备进行鉴定。如借用中设备损坏,则由借方赔偿。通常是以物还物或按现价付款。第六章 维护和修理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含兼职)负责,包括除湿、除尘、去锈、加油和简单调整,以及第十七条中的防护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应注意培养维修力量,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维修,分为使用单位维修、校内技术人员维修和校外维修,遵循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为主,校内技术人员维修为辅的原则,如本学院(研究所)、校内无法修复,可请外单位来人维修或送出校外维修。需修理的设备,必须填写“设备报修、验收单”由使用部门和教务处(科研处)确认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维修工作完成后由使用部门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派人组织验收,并记录在教务处(科研处)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簿”和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卡”中。各单位的维修费在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中使用。第二十九条 仍在保修期的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人应及时与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联系,向供应方提出调换、退货、维修等解决办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七章 报废、报损、报失第三十条 报损、报废、报失的界定:1.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或由于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坏、功能严重丧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本身价值者按报损处理。2.因使用年久或耐用期满,性能下降且无法改进,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功能的;或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因素,已属淘汰者,按报废处理。3.因管理不善或因被盗等原因而发生遗失、被窃,导致有帐(卡)无物的,按报失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报损 、报废、报失的规定:1.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由保管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院(研究所)领导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签字,加盖学院(研究所)公章后报教务处(科研处)初审;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检查、鉴定,提出处理方案和审核意见;由分管校长向学校办公会议提出会办要求,经批准同意后,由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2.仪器设备如因事故报损,必须详细说明事故原因。对于人为过失造成的损失,须首先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报损手续。3.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损、报废前,各学院(研究所)不得擅自拆解或挪用零部件。4.报失设备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请表》,书面说明详细情况,经学院(研究所)领导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会议会办研究处理。如属被窃,必须有学校保卫处提供的刑侦证明。5.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申报和处理。第三十二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1.报损、报废后尚有剩余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如兄弟单位愿意折价转让,在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办理有关折价转让手续,其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经校领导批准,向学校的教育实习基地进行无偿调拨。

2.报废仪器设备中如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在学校组织设备维修时经校长批准,可以进行拆用,但必须做好所拆零件的登记工作。3.除以上可利用的部分外,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批准报废清单,组织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使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不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第三十三条 报损、报废、报失仪器设备的帐务处理:1.仪器设备批准报损、报废、报失后,要及时撤回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帐、卡的销帐处理工作。并由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财务处报送“报损、报废、报失减值情况通知单”,核减固定资产总值;2.成套仪器设备仅部分符合报损、报废条件的,只作部分报损、报废,财务上作部分固定资产减值处理;3. 报损、报废的设备,处理权在学校,由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所得残值全部交财务处入帐。 第八章 安全工作和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师生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教育。负责仪器设备的各级管理、使用人员,也同时负责安全工作。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操作者必须按规定有劳动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设施要配备齐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

安全规章制度要上墙,并置于醒目处。第三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的仪器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除抢救伤员外,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教务处和校领导报告。必要时学校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并作出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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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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