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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