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已出台,目前已报运城市人民政府法治办,正在进行广泛征求群众和各职能部门意见,整理完善后将报送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将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更加明确、具体,在养犬资格和条件、养犬的适用范围及行为规范、管理登记及流程等方面更加细化,并制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
养犬资格及适用范围
个人饲养犬只的,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需要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养犬安全管理制度、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
相关部门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严格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禁止区、临时禁止区以及犬只服务区等,每个区域将会设置相应的提醒标志。
在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危险犬。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犬只出户时间为21时以后或7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8时;为犬只佩戴犬牌、携带犬证,用犬绳牵领犬只;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在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危险犬外出应由成年人牵领,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笼;搭乘公用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限制养犬的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有: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除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
当然,《草案》还专门规定居民楼养狗有法律规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满两个月要取得免疫证明
犬龄满两个月,养犬人应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即犬只植入电子芯片,然后带“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或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签署依法养犬承诺书。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犬只死亡或失踪的,放弃饲养犬只的,都应在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犬只伤人事件,《草案》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能隐匿。
《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注册登记、年检,查处违规养犬行为,捕杀狂犬。对于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将委托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每条规定有相应处罚措施
《草案》中的每一条规定,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且处罚金额从200~5000元不等居民楼养狗有法律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有没收犬只的权力。
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罚款。
犬龄满2个月的犬只未登记,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没收犬只。养犬人驱使或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
养犬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会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进行检测,处2000元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无主犬的处理、犬只交易、留检所建设和管理、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内容。
运城养狗的注意了!《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出台
《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已出台,目前已报运城市人民政府法治办,正在进行广泛征求群众和各职能部门意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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