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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子用父亲的车抵债 这车还能要回来么? 法院:支持!

近日,临海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越权”处置父亲财产的案子。 网络图片 今年4月底,在外做生意的朱某回到临海,发…

近日,临海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越权”处置父亲财产的案子。
网络图片
今年4月底,在外做生意的朱某回到临海,发现自己名下的一辆奥迪车不见了踪影。经过多次询问,他儿子小朱才交待了实情。
原来,小朱曾向一个叫祖甲(化名)的人借款15万元,并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以及《质押合同》,擅自将父亲朱某的奥迪车抵押给了祖甲。小朱担心父亲责骂自己,一直没有把这件事告知父亲。
4月初,小朱驾驶父亲的奥迪车路遇祖甲,被他拦下。由于小朱还不上借款,祖甲便把小朱驱赶下车,将车开走,并据为己有。
朱某知道真相后,一方面气儿子不争气,另一方面恼怒祖甲心怀恶意。他与祖甲联系后,祖甲要求他替小朱还清借款。
于是,朱某一纸诉状将祖甲诉至法院。

临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未经朱某的同意,将朱某所有的奥迪车抵押给祖甲,构成无权处分。祖甲明知该车辆不属于小朱所有仍然接受抵押,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朱某不追认小朱的无权处分行为,其双方的抵押合同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遂判决祖甲将该奥迪车返还给朱某。
法律链接: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机动车抵押权善意取得,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机动车抵押权善意取得,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本案中,小朱未经朱某的同意,擅自对朱某的车辆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事后也并未征得朱某的追认,因此,小朱与祖甲签订的抵押合同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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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奇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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