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办法严格区域按照1.5:1置换,类比2018年水泥减量置换要求,相较此前对重点区域1.25:1、其他区域减量置换的要求明显提高。《办法》重点提到不允许区域间产能出让,促进各个省份优先完成本省自身的任务,以实现全国总控的目标。同时为鼓励产业集中度提升,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钢厂要求相对更松,要求重点区域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区域可以不低于1.1:1。
《办法》明确避免“一刀切”的行为,对五种情形可以执行等量置换。1)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2)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3)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4)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5)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 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