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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两种:参与管理权(共益权)和资产收益权(自益权) 参与管理权即参与公司意思形成、决定公司事…

一、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两种:参与管理权(共益权)和资产收益权(自益权)
参与管理权即参与公司意思形成、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查阅权、提案权、质询权、撤销公司决议或者宣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权、代表诉讼的提起权
资产收益权主要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资产收益权以股东获取股权收益为中心,具有请求一定给付的内容(以利润分配请求权为基础),类似于债权,但又不属于债权请求权。
股东的权利本质上是成员权,作为公司的成员依据公司的程序性规范行使。因此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特定决议(如分配利润的决议)之前,股东基于资产收益权只能向公司提出建议、申请、进行查询,或者依程序提议召集会议、提出方案、投票表决等,而无法主张公司对自己为一定给付。
二、不同权益配置产生的不同股票
典型的股东权利是由以上管理权和收益权组成的,但是由于公司成员的构成多样,不同的股东身份有不同需求也不同,比如公司创始股东、高管股东、机构投资者股东、公众股东、职工股东等。因此在股票的发行中,也会出现不同的股票,这些股份中的管理权和收益权是不相对应的,是非典型的权利配置。
普通股:同时具有投票权和收益权。我国现阶段的公司实践和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只能发行权利义务相同的一类普通股,尚未出现一个公司发行多类普通股的现象。但随着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类股票的出现不可避免。我国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不属于多类普通股。特种股票是与普通股票相对而言的。
优先股:和普通相对,一般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投票权。因为没有投票权,在收益权上具有普通股不具有的优先性,其收益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分红优先,公司在与剩余利润进行分配时,必须先分给优先股,在优先股的到足额分红之后才能分配给普通股,如果优先股没有得到足额分红,普通股不得获得分红。2、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在公司进行清算后,如果有剩余的财产尚未分配,优先股有权以初始的出资额为限优先于普通股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凡是优先股的股东没有得到足额分配到,普通股一律不得分配。
再深入地说,优先股也具体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可以对一般特征进行调整和设置,形成各种变种优先股。比如,设置成为公司在连续数年不给优先股东分配红利的情况下,允许优先股股东选举一定比例的董事;或者可转换优先股,即持有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比例转换成普通股;可赎回优先股,即发行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价格买回的优先股等。
三、股东义务
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股东的出资义务。即公司应当对自己认缴的出资按期实缴,并且在股东实缴出资之后应当在公司维持自己的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针对违法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章程的约定,对这类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限制;同时普通股有分配股利权吗?,针对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过催告缴纳或催告返还等程序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没有缴纳和返还的,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对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除公司之外普通股有分配股利权吗?,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出资。
2、善意行使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的规范中,有具体的规范要求股东善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股东在形式查阅权时,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需要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阅。
​ 3、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组织清算的义务。股东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的主要任务是终结公司营业、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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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奇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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