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王借给小李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半年,月息3分,由小孙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小王多次催要,小李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王遂将小李与小孙起诉至法院,两被告均未到庭,经法院审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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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培训贷款没有担保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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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是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小王提供了能证明事实的借款合同,有小李、小孙的签字培训贷款没有担保人,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同时小孙承担连带责任,小孙后悔不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文丨苏春辉 法律事务部
借款时,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应如何确定?
【案情】 小王借给小李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半年,月息3分,由小孙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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