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 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 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 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 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 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的要求(★)
1.考虑特定控制的性质。
2.考虑测试与认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控制。
3.如何对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对于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由于信息技术处理过程的内在一贯性,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该项控制得
以执行的审计证据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该项控制在相关期间运行有效性 的重要审计证据。
【例题 多选题】在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A 注册会计师正确的做法有( )。(2009 年)
A.当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测试为主时,应当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更高的保证水平
B.根据特定控制的性质选择所需实施审计程序的类型
C.询问本身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发票能不能作为付款证据,应当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
D.考虑测试与认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控制
【答案】ABCD
【解析】当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要以控制测试为主,尤其是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有关控制有效性的更高的保证 水平;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特定控制的性质选择所需要实施审计程序的类型;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 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选 项 D 应考虑测试与认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控制。
二、实施控制测试时对双重目的的实现
尽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两者目的不同发票能不能作为付款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针对同一交易同时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实现双重目的。
三、控制测试的时间的含义(★)
控制测试的时间包括两个方面:
1.何时实施控制测试:常态是期中进行控制测试。
2.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
(1)如果测试特定时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仅获得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就是足够的。
(2)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辅以其他控制测试,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换言之,关于控制在多个不同时 点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简单累加并不能构成控制在某期间的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