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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时,抵质押人没有签字,抵质押还有用吗?

案例: 欠光光公司2018年在钱多多银行融资1亿元,限期1年,事来来公司以其所有拥有的价值2亿元的机器设备为欠…

案例:
欠光光公司2018年在钱多多银行融资1亿元,限期1年,事来来公司以其所有拥有的价值2亿元的机器设备为欠光光公司抵押担保。2019年贷款到期后,欠光光公司无法归还贷款,向钱多多银行申请展期,钱多多银行赞成展期,但发现已抵押的机器设备被法院查封,钱多多银行评审员无法确定,在不重新解决抵押挂号的情形下,给欠光光公司展期是否会有不良后果。

贷款展期,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贷款的担保继续有用,但未经担保人的书面赞成,不得加重担保人的肩负。就贷款展期后,原贷款原抵质押人未赞成展期确认或未解决抵质押调换挂号的问题,笔者看法是:

现在相关执法及司法注释没有对展期后,抵质押人未在展期协议上签字确认或虽展期签字确认但未解决抵质押调换挂号情形的担保效力作出明确的划定。
然则抵质押与保证均属于担保,其法理应是一致的。即未经抵质押人赞成的,不得加重其责任;因此:即便抵质押人不赞成展期,其仍对原条约约定的限期内负担抵质押担保责任;若赞成展期,其在调换后的约定限期内负担抵质押担保责任。
贷款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抵质押条约约定的担保局限,因此纵然没有重新解决抵质押挂号,抵押权、质押权仍有用存续;但未解决挂号调换的,贷款展期的抵质押担保仅在原条约的局限内有匹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图片来自网络

笔者建议:

乞贷条约展期时,建议最好仍取得各担保人的书面赞成,以便主张权力时更好地保障延展限期上的权益;但若不能获得书面赞成,各担保人仍应负担原条约项下的担保责任。
建议为稳妥起见,若不涉及风险或查封,可重新解决抵质押挂号;但若不解决调换挂号,原挂号的抵质押权仍然有用,且在原条约局限内匹敌善意第三人

参考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时代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珍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调换主条约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赞成,未经保证人书面赞成的,保证人不再负担保证责任。保证条约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注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挂号部门要求挂号的担保时代,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执法约束力。
第三十条:保证时代,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条约数目、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更改,未经保证人赞成的,若是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调换后的条约负担保证责任;若是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门不负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条约推行限期作了更改,未经保证人书面赞成的,保证时代为原条约约定的或者执法划定的时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更改主条约内容,但并未现实推行的,保证人仍应当负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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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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