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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仅凭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建立?

阅读提醒: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出台前,对于出借人仅以乞贷协议、…

阅读提醒: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出台前,对于出借人仅以乞贷协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乞贷人否认借贷事实存在,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发生的问题,司法中存在差异。而上述划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该情形下认定借贷事实发生应思量的详细因素,即:若乞贷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要旨
在出借人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下,若乞贷人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并已合理说明,则法院将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举行判断。

案情简介
一、2013年2月21日,杨兆金向徐代胜出具了1000万元的欠据。2013年2月22日至26日,徐代胜从银行共取款1000万元。2013年3月21日,杨兆金再次向徐代胜出具了乞贷350万元欠据。
二、2013年4月7日,徐代胜向扬州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兆金返还本金1350万元与利息。
三、杨兆金认可其中1000万元的借贷事实,但抗辩350万元不属乞贷,而是另案乞贷的利息,并提供了其计息依据和方式以证实其主张。
四、扬州市中院以为,徐代胜提供了“乞贷欠据”用以证实350万元借贷合意的存在,但对于款子交付的事实并未能充实证实,且对350万元泉源和还款限期亦不能充实注释和说明。因此,扬州市中院讯断未予认定徐代胜与杨兆金之间存在350万元的借贷关系。
五、徐代胜不平扬州市中院讯断,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徐代胜所有诉讼请求。江苏省高院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徐代胜不平江苏省高院讯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中,徐代胜主张与杨兆金之间存在350万元借贷关系的证据为乞贷欠据及还款计划书各一份,杨兆金抗辩该350万元不属乞贷,而是另外三笔乞贷的利息,并提供了其计息依据和方式。法院最终凭据徐代胜提交的证据,认定350万元借贷关系不建立:首先,从乞贷欠据的外面形式看,乞贷欠据上乞贷限期起始日期处为空缺,但还款日期与出具乞贷欠据的日期为统一日,即均为2013年3月21日,且与还款计划书的出具日期亦为统一日,不相符常理;其次,徐代胜几回关于交付乞贷历程的陈述中案涉350万元款子泉源、交付地址和方式均不一致,且有矛盾之处。
实务履历总结
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唐青林状师、李舒状师的专业状师团队解决和剖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执法问题,有厚实的实践履历。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履历出书了《云亭执法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所有是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状师,具有深挚理论功底和厚实实践履历。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现实发生的案例剖析为主,力争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庞大执法问题,追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制止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而言,应当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乞贷人签署书面的乞贷协议,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乞贷人出具收条。若出借人在诉讼中仅能提供乞贷协议或者借条,也不意味着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努力搜集并提供其他证实借贷关系建立的证据,诸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
二、对于民间借贷乞贷人而言,也应注重证据的保全,在向出借人还款之后,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款凭证、返还乞贷协议或者在乞贷协议上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归还乞贷的转账凭证。若出借人有意提起恶意虚伪诉讼,乞贷人可提供以上证据举行抗辩。
相关执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注释》

第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借贷执法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归还乞贷,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响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建立负担举证证实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院讯断
本案中,徐代胜主张与杨兆金之间存在350万元借贷关系的证据为乞贷欠据及还款计划书各一份,杨兆金抗辩该350万元不属乞贷,而是已被生效讯断确认双方间存在的另外三笔乞贷的利息,并提供了其计息依据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六条划定:“原告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归还乞贷,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响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建立负担举证证实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连系借贷金融、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据此,原审法院基于徐代胜提交证据的状态以及杨兆金抗辩该款为利息的说明,要求徐代胜就350万元的款子泉源、乞贷方式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相符执法划定。
而凭据徐代胜提交的证据,首先,从乞贷欠据的外面形式看,乞贷欠据上乞贷限期起始日期处为空缺,但还款日期与出具乞贷欠据的日期为统一日,即均为2013年3月21日,且与还款计划书的出具日期亦为统一日,不相符常理;其次,从徐代胜几回关于交付乞贷历程的陈述看,其所述案涉350万元款子泉源、交付地址和方式均不一致,且有矛盾之处。据此,原审讯断未予认定徐代胜与杨兆金之间存在该350万元的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亦无欠妥。
案件泉源
徐代胜与杨兆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85号]
延伸阅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答记者问(2015年8月6日)节选
问:民间借贷中,乞贷人向他人乞贷时一样平常要出具欠条,响应地,出借人起诉时也要持有欠条作为证实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仅仅提供欠据或者银行的转账凭证,是否能够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划定》就借贷关系建立的举证证实责任问题有哪些新的内容?
答:您提的这个问题很有针对性和专业性。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和重点。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罗借贷合意是否形成、款子是否交付、本金数额、利息约定等多个方面,其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基本事实,也是全案睁开的基本依据。
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大多是由法官凭据履历规则,通过对证据质料的审查和其证实力的认定、判断、取舍,并对比各方当事人差别证据的证实力,推断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执法关系的事实历程。这一历程中所涵盖的履历规则的选择与运用,证据证实力的判断等,都很难通过明确的执法规则来实现,更多的是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发生的基本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的尺度,存在一定水平的差异。虽然完全统一法官心证结果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但通过更精细化的指引,规范事实认定的偏向和进路,却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停发展壮大,且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容易伴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民众存款、金融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乞贷人利益,打击金融市场秩序。另外,民间借贷主体的执法意识淡薄,买卖执法手续不完整,借贷行为隐秘性强,也容易引起执法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欠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实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若是被告抗辩已经归还乞贷,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归还双方之前乞贷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形下,就存在着证实责任的负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简朴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为此,《划定》提出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即:被告应当对其抗辩的主张提出响应的证据加以证实,而不能仅仅一辩了之。若是被告提不出响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以证实其主张的,则一样平常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固然,若是被告提供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此时举证证实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建立负担举证证实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当事人主张系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划定》明确要求应当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一划定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履历总结,对于证据和事实认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对宽大法官甄别真实借贷关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维护乞贷人合法权益,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效果。我们将这一履历举行修改与整合,吸收到司法注释中,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事实审查的划定,从而明确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审查内容和审查尺度。
二、地方高院指导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乞贷项的现实交付举行审查,原告仅能提供款子交付凭证,而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而且提供响应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款子往来系基于其他执法关系发生,人民法院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要求原告对支付相关款子的详细事由、前因结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缘故原由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有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相关案例
裁判规则:出借人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乞贷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连系全案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乞贷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但未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则可直接依据双方约定及其他证据认定借贷事实已发生。(6个判例)
案例一:曹建荣、谢远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01号]以为,“谢远忠2011年11月3日与曹建荣、皮海燕、兆富公司签署的《乞贷条约》明确约定‘条约项下的326万元,其中有200万元系原乞贷转入,另126万汇入曹建荣指定的银行账户。’该条约约定可以认定曹建荣与谢远忠在该条约之前存在200万的乞贷条约,该条约系对200万乞贷举行结算后的确认。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六条划定‘原告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归还乞贷,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响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建立负担举证证实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凭据前述划定,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前提下,法院则需要综合多方面事实和因素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曹建荣主张200万元乞贷尚未现实发生,但双方却又在《乞贷条约》中约定该200万系‘原乞贷转入’,曹建荣未对该约定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200万元尚未现实发生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则可以直接依据双方的约定及其他证据认定借贷事实已发生。因此,原讯断依据2011年11月3日《乞贷条约》等认定该200万乞贷已现实交付,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
案例二:蒋锋与江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申字第1510号]以为,“关于蒋锋与江勇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问题。经查,蒋锋主张与江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仅能拿出一张欠据证实其主张,对资金泉源、交付时间、地址等不能举证,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法庭两次要求蒋锋出庭对乞贷情形举行说明,但蒋锋一直不出庭。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归还乞贷,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响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建立负担举证证实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划定,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欠妥。”
案例三:李雄春与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讯断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59号]以为,“凭据已经查明确认的案件事实,从《协议书》及收条看,双方约定的乞贷本金为2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六条‘告仅依据欠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归还乞贷,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响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建立负担举证证实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现实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式、买卖习惯、当事人财富更改情形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收到李雄春的乞贷1052万元,现争议的是李雄春是否已向东升公司提供了其余948万元本金。李雄春为证实其已提供了948万元的乞贷,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及收条、打款凭证,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对948万元举行说明,李雄春对其主张已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东升公司辩称其仅收到李雄春提供的1052万元,其余948万元李雄春未提供……综上剖析,李雄春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依据《协议书》、收条、证人证言,连系在案的其他证据与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协议书》项下现实乞贷本金为2000万元。东升公司辩称其仅收到李雄春提供的乞贷1052万元,其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完全否认收条对收到948万元的确认的证实力。本案在案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支持东升公司的抗辩主张,东升公司应负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上诉人的该项抗辩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周金社与东方万博团体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讯断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提字第117号]以为,“周金社作为债权人,对其诉请负有证实责任。在其仅提交相关乞贷条约,而万博公司、刘某提出抗辩的情形下,周金社应对乞贷发生的事实作进一步举证或作合理说明。但经再审审理,其既不能进一步提交款子交付凭证或其他能证实乞贷发生的有用证据,对于资金泉源、缔约和推行等要害事实又陈述不清且存有矛盾,其主张的乞贷事实难以确认。周金社应负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原审仅凭乞贷条约即认定乞贷发生,依据不够充实。虽然16份乞贷条约在本系列五案中不能作为确认周金社债权的依据,但综合考量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靠山,连系我省民间借贷的隐蔽性特点,不清扫该些条约等证据质料可能成为其他有关民间借贷关系权力主张的依据。”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金社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乞贷担保之事实,其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五:饶中祥与李仁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讯断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286号]以为,“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判断借贷行为是否现实发生,应当连系借贷金额、款子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饶中祥提交了李仁祥出具的借条、付款到胡丹账户的银行流水、证人徐某关于乞贷的说明、徐某与李仁祥、胡丹的手机短信截图、李仁祥提交给香港法院的誓词等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建立。李仁祥则否认收到上述乞贷。
本院以为,本案借贷关系建立,理由如下:1、李仁祥于2014年8月8日向饶中祥出具了借条,虽然李仁祥辩称未收到100万元乞贷,借贷行为并未现实发生,但李仁祥没有提供任何反证证实其主张。100万元系巨额乞贷,李仁祥在出具了借条后,若是未收到该款子却未将借条实时收回不相符常理。2、胡丹认可收到该100万元,虽辩称是代收代付,与本案无关,但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对于该款子的性子并无合理注释。3、案外人徐某2014年8月11日与李仁祥的手机短信内容显示:徐某发信息‘付了,要胡丹等下查’李仁祥回复‘收到,谢谢!’该短信可以合理推断,胡丹系替李仁祥代收乞贷,李仁祥知道胡丹收款的事实。李仁祥、胡丹否认与徐某手机短信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反证予以推翻。4、借条载明的时间是2014年8月8日,现实打款时间是2014年8月11日,饶中祥称借条系李仁祥收到该笔乞贷后于事后补签。本院以为,虽然借条时间与现实打款时间不一致,但并不违反一样平常生活实践。综合双方的证据来看,饶中祥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凭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本案借贷事实的发生。饶中祥要求李仁祥归还乞贷本金100万元的上诉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六:邓火琴、李水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讯断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再62号]以为,“李水军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虽只提供了借条,未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但鉴于本案双方自2008年起就陆续存在借贷关系,乞贷和还款情形对照杂乱,且邓火琴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借条内容,在此情形下,二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执法关系,并凭据借条内容认定本案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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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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