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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者弃标,按投标额20%进行罚款”合理吗?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者弃标,按投标额的20%罚款”,这样的条款既不规范,也不合理,更不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者弃标,按投标额的20%罚款”,这样的条款既不规范,也不合理,更不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保护招标人的权益,设有投标保证金制度,作为约束投标人投标活动的担保。即投标人在报名投标时,必须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意向投标人无法通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其投标行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保函、承兑汇票或转账支票。
  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应超过投标金额的2%,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依照30号令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惩罚仅限于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金额的2%,最高以80万元为限。但是,有一种例外,如果由于中标人上述行为导致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提出索赔。索赔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题主所述招标文件要求“中标者弃标,按投标额20%罚款”的规定,违反了七部委30号令,应属无效条款。遇到这种情况,意向投标人可以就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在答疑时间内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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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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